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
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没有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议案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并同意提交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关于2018年度增加为全资孙公司网新智林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我们对此次增加2018年度公司为全资孙公司网新智林提供担保的额度及流动性支持的事项做了认真了解和审核,一致认为:
此次为全资孙公司网新智林 增加担保额度及流动性支持是为了临安青山湖总部基地建设需要所需资金的贷款担保的需要,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正常需要,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网新智林为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孙公司,未来能获得持续的经营性现金流,具备较强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
我们同意2018年度增加为全资孙公司网新智林提供担保额度及流动性支持,并同意提交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钱明星 韩 斌
姚先国 宋 航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