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监事会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1、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2、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上述激励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二、监事会核查意见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公司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
5、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8、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特此说明。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