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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形股份:关于公司涉及民事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7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民事诉讼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于近日

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上述法律文书显示,原告史丽华、董洪勤分别以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之案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将于2018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该两起案件。

二、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一:案号(2018)皖01民初806号1、原告:史丽华2、被告: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操纵证券市场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4,518,195.91

元,及前述投资损失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1,142.10元,合计4,519,338.01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主要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其于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02月13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造成投资损失合计4,519,338.01元,原告认为其损失系因公司操纵证券市场造成,故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案件二:案号(2018)皖01民初807号1、原告:董洪勤2、被告: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操纵证券市场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433,299.17元,

及前述投资损失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78.03元,合计433,577.2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主要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其于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02月22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造成投资损失合计433,577.20元,原告认为其损失系因公司操纵证券市场造成,故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三、判决情况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五、案件相关情况说明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经自查,未发现公司有涉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

为,且公司也未收到任何证券监管机构认为公司存在涉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进而对公司采取立案调查、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或下达的结论性意见。

2、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经查2名原告提供的起诉材料,2名原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涉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是由公司导致的,相应的不利诉讼后果应由2名原告承担。对于此诉讼,公司将委托律师应诉,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对于2名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涉嫌恶意诉讼行为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参

与炒作凤形股份、华英农业、金一文化和长缆科技等股票的行为(其提供的证券交易记录显示,其交易股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的李卫卫违法操纵的

股票高度吻合),公司将依法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起诉、向证券监管机构举报等方

式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传票》;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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