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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4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4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1、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限售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从而提升公司业绩,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过认真审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核心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为充分保证本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和完整性,我们建议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改聘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1、经审阅所提供的改聘人员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 未发现其存在以下情形:

①《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②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进入措施; ③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④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⑤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⑥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改聘人员的提名、聘任通过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3、在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没有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改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位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改聘原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吴刚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全面协助总裁开展工作;改聘原副总裁韩伟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任期均为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李洪峰、王雪峰、赵述强

2018年8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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