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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2日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7月31日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反诉情况:(如适用)上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仪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鄂小龙律师其他信息(如有):无
(二)(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单县新华造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臣纪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其他信息(如有):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判决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判决应当予以撤销。
1、一审法院就本案没有管辖权,受理并对本案进行审判,程序违法。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需方即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即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一审法院在明知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还受理并进行审理,违反法律规定,该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管辖。
2、一审法院认定从2014年6月30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后,上诉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但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向上诉人交付货物,其所称的已经向上诉人交付了962.759吨复印纸根本不是事实。
被上诉人没有交付买卖合同约定的复印纸,根本没有权利向上诉人要求支付货款,不存在所谓上诉人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问题。
其次,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要求以2014年6月30日作为上诉人应当支付货款的时间,并计算违约金,属于认定事实的重大错误。
一方面,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交付合同约定的复印纸,因此不存在需要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的问题,不存在上诉人违约的问题,相反,违约的是被上诉人。
另一方面,合同约定2014年5月27日支付定金,余款月底结算。根据该约定,结算货款当然应当在交付货物完毕之后才会进行,也才会发生结算、付款的问题。即使根据被上诉人所述被上诉人在2014年7月交付货物(事实上不存在该事实),所谓的违约金也不应当自2014年6月开始计算。
因此,一审法院从2014年6月30日开始计算所谓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但是错误的,而且也是荒唐的。
3、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承担所谓的违约责任,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对其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即使存在所谓的违约金,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也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也应当予以驳回。
如被上诉人所述,其主张自2014年6月30日开始的违约金,而提起诉讼的
(五)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时间是在2017年10月,期间已经经过了三年半的时间,依照法律的规定,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综合上述意见,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错误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所谓的违约金,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据此作出的判决也完全是错误的,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而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所谓的违约金,也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同时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作出的判决依法应当撤销。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对本案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018年8月17日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2018年8月17日开庭审理。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的费用及应收债权,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的费用及应收债权,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的费用及应收债权,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的费用及应收债权,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1、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8)鲁17民终2535号
2、民事上诉状
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