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的独立意见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四川同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路农业”)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同路农业100% 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以询价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 等相关文件,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为本次重组编制的《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 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重组的总体安排。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 定 涛 卓 敏 刘 有 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