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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人员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3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人员收到《市场

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股份”或“公司”)于2018年8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3号),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8]11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并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了相应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当事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李旭亮,勤上股份实际控制人。胡玄跟,时任勤上股份第一大股东勤上集团副总裁,兼任勤上股份财务部投资总监。

陈永洪,时任勤上股份董事长、总经理。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9月30日,勤上股份与成都高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达”)就收购成都七中实验学校(以下简称“成都七中”)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以下简称“《16年意向书》”),胡玄跟在《16年意向书》上签名,并加盖勤上股份公章。此次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勤上股份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立即报告和公告。但勤上股份未及时披露,并于2017年2月17日再次签订了与《16年意向书》主要内容基本一致的《收购及投资意向书》(以下简称“《17年意向书》”),该意向书由陈永洪签字并加盖勤上股份公章。勤上股份于2017年3月11日披露公司拟收购成都高达从而间接收购成都七中,4月22

日披露于2月17日与成都高达签订了《17年意向书》等事宜。

证监会认为,勤上股份未及时披露应披露信息的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作为勤上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李旭亮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胡玄跟参与收购成都七中的筹划、实施、决策全过程,并于2016年9月30日在《16年意向书》签名并加盖勤上股份公章,是勤上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永洪作为勤上股份董事长,是勤上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

1、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勤上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胡玄跟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陈永洪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2、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李旭亮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另外,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对李旭亮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胡玄跟采取 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公司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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