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我们认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界眼科”)联合深圳市利佰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佰嘉”)发起设立新余明亮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核定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积极贯彻公司“以能源为中心,大健康为目标”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管理经验及投资资源,进一步开拓投资渠道,发掘优质标的企业,加速公司在眼科医疗服务行业的扩张步伐,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本次控股子公司新视界眼科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使用控股子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到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同意控股子公司新视界眼科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马新智 徐国彤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