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鉴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2、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2、关于公司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股权激励股票的独立意见根据《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夏志旺、高富平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由公司将激励对象夏志旺、高富平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2650万股,以6.29元/股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对此无异议。
3、关于以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有利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进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增资事宜己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顾建平 李圣学 戚爱华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