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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9年8月)
公告日期:2009-08-31
登海种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材料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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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09年8月修订) 
    (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提高股东回报、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为目的。 
    第四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 
    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五条 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 
    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将 
    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协议与申报材料一并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专户存储;公司在募集资金到帐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登海种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材料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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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 
    要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 
    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变更 
    第八条 公司应按董事会承诺的投向和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各项工作按 
    计划进度完成。总经理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并应当与季度末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用于项目的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项目 
    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报财务部审核,再根据用款额度的大小,按照《董事 
    会议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的资金额度审批权限,逐级由项目负责人、 
    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或由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予 
    以付款。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应在每季度 
    (必要时每月底)向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供工作计划及实际进度。确因 
    不可抗力致使项目不能按承诺的计划(进度)完成时,公司必须及时披露实际情 
    况并应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金额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并在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登海种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材料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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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募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 
    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发展前景、盈利能力等)、可行性分析和有 
    关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并保证能使该收购可以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禁止对 
    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 
    的承诺相比,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二)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20%。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登海种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材料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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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在确保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可以暂时用于兑付性强的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等。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进行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抵押贷款、委托贷 
    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二十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拟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 
    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拟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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