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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09年8月)
公告日期:2009-08-31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09 年8 月修订) 
    (本内部审计制度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公司以及控 
    股子公司的内部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合理保证公司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 
    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 
    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 
    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 企业战略; 
    (二) 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 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登海种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材料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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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 
    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 
    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为了保持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审计部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 
    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十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 
    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 
    障。 
    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登海种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材料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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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是: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 
    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6、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7、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 
    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审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 
    1、有权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2、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 
    会议;登海种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材料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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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 
    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5、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问,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 
    究其责任的建议; 
    7、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8、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 
    计划,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程序 
    1、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 
    确定审计方式,决定在合适时间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董事长签发。 
    年度定期审计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年中不 
    定期审计,审计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成立审计小组。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 
    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 
    提供专业建议。 
    3、确定审计方式。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 
    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 
    4、实施审计。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 
    具体审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 
    审计通知书副本。登海种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材料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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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 
    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提出审 
    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6、整改措施。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明确 
    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审计部。 
    7、后续审计。审计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五章 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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