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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锦科技: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1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锦科技”或“公司”)独立董事郭海兰女
士及吴志坚、刘春彦先生,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
司拟实施的《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
表意见如下:
    1、未发现航锦科技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航锦科技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航锦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
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航锦科技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航锦科技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5、航锦科技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
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
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且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7、我们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              吴志坚          刘春彦             郭海兰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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