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厦
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对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上限进行调整,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
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董事会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
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
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审议各项议案时所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
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光: 高晶: 黄炳艺:
2018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