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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1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杭州祥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祥和”)
在申请银行授信时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 5,000 万元,且公司对杭州祥和
担保及杭州祥和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提供担保有利于其业务的顺
利开展,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杭州祥和提
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建                      沈田丰                      吴建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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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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