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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邦仪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18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1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既可采取实物交割,
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
进行杠杆交易。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
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
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
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
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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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
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
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
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法律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金融衍生品
投资工作小组,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2、公司财务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负责人为交易第
一责任人;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负
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
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内部审计
部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4、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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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
决策权限为:
   1、单笔投资资金总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3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经授权后经营
层开展外汇衍生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2、单笔投资资金总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资金总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经授权后经营层开展外汇衍生交易的额度可在授
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
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拟定、修订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流程。
   2、评估外汇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3、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4、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依据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需要及时向
公司证券事务部准确地报送涉及外汇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5、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外汇衍生品交
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信
息进行披露。
   (二)供应链及营销系统: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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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三) 法务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审核,并做出风险提示。
   (四)证券事务部: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外汇衍
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五)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中心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
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
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中心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进行审
核,并报告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额度内进行审核。
    (三)财务中心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将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
签署相关合约。
    (四)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盈亏情况,定期向财务负责人、董事长报告情况。
    (五)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
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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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在公司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
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
扩大。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
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
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
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及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
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亦需
要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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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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