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的要求和规定,作为深圳市飞
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督,并发表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1、除因2016年末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前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且业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全资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
关联方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江苏”)提供的担保外,公司不
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对象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
非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参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国丰江苏。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担保情况。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实际对外提供担保总额
为人民币297,421.13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59,500.02万元(其中:为纳入合并报
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1,956.72万元;为参股
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4,007.38万元,为国丰江苏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3,535.92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8.56%。公司为各全资/控股
子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其向金融机构申请授
信额度满足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公司能够控制担保对象的生产经
营及财务状况或对其具有重要影响,并采取了必要措施,公司为此提供担保的风
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造成影响;公司为国丰江苏提供担保是公司并购
控股股东持有环保资产所致,公司同意继续提供担保有助于维护公司良好信用,
并且公司向被担保对象收取相关担保费,具有合理商业实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公司无逾期担保,没有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
损失等。
4. 公司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明显迹象表明
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证监
发[2005]120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
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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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文 张革初 晏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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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