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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大股东股改业绩承诺履行完毕公告
公告日期:2009-08-29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股改业绩承诺履行完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6年1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上刊登了《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版),其方案中有关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做出的追加对价安排承诺如下: 
     1、追加条件 
     武汉经开承诺:神龙塑胶经审计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显示的 2006 年的税前利润不低于 504 万元,2007 年的税前利润不低于 524 万元,2008 年的税前利润不低于564万元。如果神龙塑胶出现下述三种情况之一时,武汉经开将对股权登记日在册武汉塑料流通股股东(不包括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的原非流通股股东)追加对价一次,追加对价的股份总数为2,200,000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公积金定向转增后的股份数),按现有流通股股份计算,每10 股流通股获付0.43988股。 
     第一种情况:如果 2006年的税前利润低于504万元;2007年的税前利润低于 524 万元;2008 年的税前利润低于 564 万元。出现以上任一情形均视为触发追加对价条件。 
     第二种情况:神龙塑胶 2006 年度或 2007 年度或 2008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的无保留审计意见; 
     第三种情况:本公司将于公布年度报告的同时公告神龙塑胶同年度的审计报告,如果公司未能按法定披露时间披露神龙塑胶 2006 年或 2007 年或 2008 年度审计报告。 
     追加对价以上述情况中先发生的情况为准,并只追送一次。 
     2、追加对价对象 
    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武汉塑料流通股股东(不包括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的原非流通股股东)。 
    触发追加对价条件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发布确定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及追加对价实施公告,在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的 10 个交易日完成追加对价的实施。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不迟于触发追加对价条件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后的10个交易日。如果武汉塑料未能按法定披露时间披露2006年或 2007 年或 2008 年年度报告,则以法定披露期限(即该年 4 月 30 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发布确定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及追加对价实施公告,在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的 10 个交易日完成追加对价的实施。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不迟于法定披露期限后的10个交易日。 
    3、追加对价内容 
    追加对价股份总数为2,200,000股,按现有流通股数量为基准,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0.43988股。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在武汉塑料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缩股等不影响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的变更事项后,追加对价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调整公式为:调整后追加对价股份总数=2,200,000股×(1+总股本变更比例)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在武汉塑料实施增发、配股、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影响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的变更事项后,追加对价股份总数不做调整,但每股获付追加对价股份数量将发生变化。 
    4、追加对价承诺的执行保障 
    武汉经开将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临时保管追加对价股份,计2,200,000股,直至追加对价承诺期满。 
    神龙塑胶实际履行承诺情况: 
     公司已分别于 2007 年 4 月 18 日、2008 年 4 月 21 日、2009 年 4 月 20 日法定披露时间内披露了公司及神龙塑胶经审计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神龙塑胶2006年度、2007年度及2008年度的审计报告,其2006年度税前利润总额 510.61 万元,2007 年度税前利润总额 529.06 万元,2008 年度税前利润总额590.10万元,已达到股改方案中武汉经开对于神龙塑胶2006年税前利润不低于 504 万元、2007 年税前利润不低于 524 万元、2008 年税前利润不低于 564 万元的承诺。武汉经开履行向武汉塑料流通股股东追加2,200,000股的对价的条件没有触发,其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追加对价安排承诺事项已履行完毕。 
      特此公告。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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