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141 号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3月 26日,你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4月 18日,你公司以重大资产重组为由申请继续停牌,拟收购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和灵石县鑫和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100%股权。6月 20日,你公司召开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继续停牌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议案》,预计公司股票最晚将于7月 26日复牌。7月 26日,你公司未如期披露复牌公告,截至目前仍未复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4 条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4 号:上市公司停
复牌业务》第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请你公司在 8月 6日前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
如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披露相关文件,请在 8月 6日前披露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8年 7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