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
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
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2,000 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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