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8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
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
并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正
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未发现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及为股东、股
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规范及风险控制。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担保余额为人
民币 5,000 万元(均为向控股子公司兰州黄河(金昌)麦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7.13%。上述担保均为保障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
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担保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
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王重胜 李培根 贾洪文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