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在
兰州银行德隆支行申请 2.5 亿元贷款及担保授信额度暨为
控股子公司兰州黄河(金昌)麦芽有限公司提供提保的预案》的
独立意见
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在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在兰州银行德隆
支行申请 2.5 亿元贷款及担保授信额度暨为控股子公司兰州黄河(金昌)麦芽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预案》及其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需要继
续向兰州银行德隆支行申请每年不超过 2.5 亿元贷款及担保授信额度,并在授信
额度内为控股子公司兰州黄河(金昌)麦芽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的情形。
2、上述事项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黄河(金昌)麦芽有限
公司收购大麦原料的资金需求和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目的是支持子公司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上述事项的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重胜 李培根 贾洪文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