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海洋3:关于涉及诉讼裁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30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受理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宏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斌

(二)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一、二审被上诉人):

公司名称: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莉

2、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二审被上诉人):

公司名称:福建中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合

3、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三、二审被上诉人):张静渊

(三)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请求

再审申请人宏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民终19号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民初10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指令原审法院予以实体审理。

三、判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5)厦民破字第8-3号民事裁定批准海洋股份公司重整计划。该重整计划载明,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公司、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各方

均具有约束力。2016年9月26日,宏亿隆公司等申请人以2016年9月22日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海洋股份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一审法院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一审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5)厦民破字第8-4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上述两份裁定均已生效。案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系重整计划的一部分,宏亿隆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无效的实质系否定(2015)厦民破字第8-4号民事裁定的结果。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宏亿隆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宏亿隆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宏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民事再审申请书》送达时间

送达时间:2018年7月27日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胜诉,未对公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公司胜诉,未产生负债。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675号《民事裁定书》;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民终19号《民事裁定书》;

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民初1018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7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