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OO九年度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识别、评估公司经营活动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风险,提高公司控制风险
的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出公司风险管理的策
略;对公司经营方面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三至五名委员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担任。
第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风险控制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新设或指定相关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2
(一)对公司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并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投融资和其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的风险及其控制进行研究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应根据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要求做好相关资料的收
集、汇总及会议的协调、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责成公司相关职能、业务部门提供需由委员会审议
事项的相关资料、项目建议及风险控制方案。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应汇总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项目建议及风险控制方案形成提案,
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指令、董事长提议或工作需要或证券事务部的提
案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全体
委员,临时会议可提前一天电话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3
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形成纪要或决议,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
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出席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 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