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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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
营情况、内部控制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加
强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做好上市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证监会和国家
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董
事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查监督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
实施和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
宜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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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审
计部行使监督和评价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二)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和评价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
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六) 审查公司及下属公司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
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
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七) 聘任审计部负责人,并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
及其工作考核提出意见;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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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
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以及形
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全面真
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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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
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部成员应出席或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
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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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