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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日期:2009-08-28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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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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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 
    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经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 
    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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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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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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