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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关于与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期生产装置调峰项目乙二醇合同装置EPCM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28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2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一期生产装置调峰项目乙二醇合同装置
                  EPCM 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18 年 7 月 26 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承包商”)与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阜新公司”、“业主”)签署的《一期生产装置调峰项目乙二醇合
同装置 EPCM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印章后返回(本
合同双方签字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17 日),并于同日收到阜新公司关于
本合同正式生效的通知。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并收到阜新公司合同生效通知后
生效。本合同标的系本公司提供乙二醇装置及调峰项目小总体工程设计、
EPCM 管理,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单机试车、机械竣工直至工程中间交
接等全过程(简称 EPCM);合同装置全部完工并实现中间交接日期不晚
于 2020 年 8 月 30 日。本合同乙二醇装置及调峰项目小总体投资估算为
16.98 亿元,含工程设计费、EPCM 管理及服务费、设备材料采购费及施
工费。其中:工程设计和 EPCM 管理费为 4432 万元人民币;设备及材料
采购费、施工费待乙二醇装置及调峰项目小总体的总体设计审查完成,
且长周期设备具备订货条件,阜新公司和本公司将启动总承包合同全费
用协议的签署工作。
    本公司与阜新公司签订上述 EPCM 合同系正常的主营业务行为,无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合同对方的情况介绍
    阜新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法定代表人为刘万洲先生,统一社
会组织代码为 91210903564605435R,注册资本为 294620 万元,住所地
在阜新市新邱区永兴路 1 号;主要经营煤炭加工(不含型煤加工销售)
及煤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无机化工产品的生产、储运及销售,有机
化工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运及销售,化工、电力、工艺设计、设备检修、
安装、调试,压力容器检修、安装、调试等业务。
    阜新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大唐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
中新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中新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大唐能源化工有限责
任公司是负责大唐煤化工板块基建、生产、经营任务的专业化管理公司
的法人实体。作为煤化工产品的专业生产企业,阜新公司具备了对本合
同的履约能力。
    本公司与阜新公司、中新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司未与阜新公司签订同类业务合同。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并收到阜新公司
合同生效通知后生效。
    2、装置规模及建设地:本合同装置产品规模为年产乙二醇 40 万吨,
建设地在于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
    3、工作范围:乙二醇装置及调峰项目小总体工程设计、EPCM 管理,
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单机试车、机械竣工直至工程中间交接等全过程,
包括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开车和性能考核阶段对业主的技术指导和支
持服务,直至装置通过性能考核。
    4、合同价款及支付:乙二醇装置及调峰项目小总体投资估算为
16.98 亿元,含工程设计费、EPCM 管理及服务费、设备材料采购费及施
工费。其中:工程设计和 EPCM 管理费为 4432 万元人民币,工程设计费
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分总体设计、基础工程设计、详细工程设计
及技术费用等节点)、时间和比例进行支付;EPCM 管理费用主要按月支
付;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设备及材料采购费、施工费待乙二醇装
置及调峰项目小总体的总体设计审查完成,且长周期设备具备订货条件,
阜新公司和本公司将启动总承包合同全费用协议的签署工作。
    5、建设工期:合同装置全部完工并实现中间交接日期不晚于 2020
年 8 月 30 日。
    6、双方责任:阜新公司应维护并保持其自身及项目的合法性;及
时获得本合同规定由业主办理的审批,并支持和协助承包商办理相应的
审批工作;办理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承包商等所完成的,并由业主确认、
接收的合同工作;及时履行其付款义务。本公司应按照本合同要求,负
责完成各专业的全部设计及 EPCM 管理、采购、施工直到中间交接的全
部工作,并在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和性能考核中为业主提供支持服务。
本合同还约定了不可抗力及索赔、争议和仲裁等事项。
    四、合同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合同装置投资估算为 16.98 亿元(设备及材料费、施工费待乙二
醇装置及调峰项目小总体完成后双方协商确定),其中设计费及 EPCM 管
理费为 4432 万元人民币;履行期限预计为 25 个月。以设计费及 EPCM
管理费计,年均合同额约占本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0.73%。
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对本公司 2018、2019、2020 年度的经营业绩将产
生影响。
    2、本合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将进一步巩固本公司在乙二醇产品领域的工
程业绩;本公司签订上述 EPCM 合同对主营业务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五、合同履行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公司具有丰富的乙二醇项目工程建设业绩,采用合成气制乙二醇
技术建设的装置产能达 400 万吨/年以上,具备了对本合同的履行能力;
本合同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等造成的风险。
    阜新公司与本公司签署总承包合同全费用协议事项有待进一步确
定,本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与阜新公司签订的《一期生产装置调峰项目乙二醇合同装置
EPCM 合同》。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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