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18-048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议案 4 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7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4、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7 月 26 日(星期四)至 2018 年 7 月 27 日(星
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2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7 月 26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7 月 27
日下午 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27 号瑞和大厦四楼会议
室;
6、会议召开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全文刊登在 2018 年 7 月 12 日的《中国证券
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主持人:董事叶志彪先生;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
了会议。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50,12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1.41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50,076,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1.4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9,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3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9,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1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9,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37%。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
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07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3%;反
对 4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72%;反对 4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9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07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3%;反
对 4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72%;反对 4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9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参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07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3%;反
对 4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72%;反对 4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9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07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3%;反
对 4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72%;反对 4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9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骆绍棋、杜敏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出新议案的情形,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