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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诚信: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三)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28
证券代码:300386         证券简称:飞天诚信        公告编号:2018-000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收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15)京知民初字第
1575 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 232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2015)京知民初字第 1575 号案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
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侵害发明专利权一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
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2017 年 12 月 28 日开庭审理。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2: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
    (3)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拥有第 ZL200610002902.4 号名为“软件保护装置数据传输过程的安全
控制方法及其设备”的中国发明专利权,其申请日为 2006 年 1 月 27 日,授权公
告日为 2009 年 1 月 14 日。该专利现在合法有效。
    上述专利授权后,原告发现,被告一、被告二未经原告同意,以生产经营为
目的擅自使用原告专利的专利方法并且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
利权的产品。
                                    1
       原告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申请昆明市明信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取得
外壳标有“ARGUSec”的 U 盾。经查询,“ARGUSec”为被告二武汉信安珞珈科技
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被告二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一北京信安世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官网分别对“ARGUSec”U 盾产
品有所展示及介绍。原告通过对“ARGUSec”U 盾与原告专利进行对比分析,确
认该产品已经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
    3.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 ZL200610002902.4 号
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停止制造、使
用、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以及销毁专用于制造侵权
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
       (2)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赔偿 100 万元(后追
加至 500 万元)。
       (3)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
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判决情况
       判决内容如下:
       1. 驳回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 案件受理费四万八千一百四十四元,由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已交纳)。
       二、 有关(2015)京知民初字第 2328 号案的情况
  (一) 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
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2017 年 12 月 28 日开庭审
理。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2: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
    (3)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拥有第 ZL200620012396.2 号名为“一种数据安全传输设备”的中国实
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为 2006 年 4 月 17 日,授权公告日为 2007 年 4 月 18
日。该专利现在合法有效。
    上述专利授权后,原告发现,被告一、被告二未经原告同意,以生产经营为
目的擅自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原告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申请昆明市明信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取得外
壳标有“ARGUSec”的 U 盾。经查询,“ARGUSec”为被告二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
限公司注册的商标。被告二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一北京信安世纪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官网分别对“ARGUSec”U 盾产品
有所展示及介绍。原告通过对“ARGUSec”U 盾与原告专利进行对比分析,确认
该产品已经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3.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 ZL200620012396.2 号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侵
权产品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以及销毁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
的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
    (2)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赔偿 100 万元(后追
加至 500 万元)。
    (3)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
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判决情况
    判决内容如下:
    1. 驳回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 案件受理费四万八千一百四十四元,由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承担(已交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均可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 1575 号《民事判决书》;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 2328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7日
                                     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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