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8月27日(星期四)9:00
网络投票时间:2009年8月26日-2009年8月27日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698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现场主持人:董事长汤世贤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8月12日、2009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提示性公告,并公告了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7、2009年度股第二次临时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1人,代表股份
90,974,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119%。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共计90,08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69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人,代表股份共计890,8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3%。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办理人民币6,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办理人民币6,000万元的综合业务授信额度,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90,965,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8%,反对8,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关于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湾路支行办理人民币3,000 万元信用贷款的议案》;
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湾路支行办理人民币3,000万元信用贷款,期限为一年,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90,942,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5%,反对8,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
3、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942,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5%,反对8,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 %,弃权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
4、审议《关于与山东省威海船厂互相提供人民币5,000 万元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939,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9%,反对
10,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
5、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威海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942,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5%,反对8,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孙冬松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8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