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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8-28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深宝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孔雨泉、黄亮律师(以下称 
    “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0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09 年8 月12 日刊载的《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称“《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2009 年8 月12 日刊载的《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二○○九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称“《股东大会通 
    知》)”;3.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8 月12 日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 
    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9 年8 月27 日上午10:30 在深圳市 
    笋岗路1002 号宝安广场C 座27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曾湃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2009 年8 月24 日下午交易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 
    与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 
    96,271,94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52.92%。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 
    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 
    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 
    审议。具体议案为: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特别议案》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 
    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该议案的审议结果为: 
    同意96,191,9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0 股;弃权8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此页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召开200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徐三桥 孔雨泉 
    黄 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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