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的以下议
案进行了审议:
一、关于聘任宝钢包装总经理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宝钢包装副总经理的议案
三、关于提名宝钢包装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四、关于聘任 2018 年度会计师的议案
在听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汇报后,经认真审
阅各位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我们就以
上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上述决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其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提名、聘任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同意公司聘任曹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胡爱民先生为公司
副总经理。
四、上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规
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
历等资料,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
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任职条件。
六、同意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徐美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七、考虑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前年度的审计
情况、该所的内部规范控制、业务发展及收费等情况,同意继续聘
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聘期 1 年,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三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李申初 颜 延 韩秀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