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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包装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26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的以下议
案进行了审议:
    一、关于聘任宝钢包装总经理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宝钢包装副总经理的议案
    三、关于提名宝钢包装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四、关于聘任 2018 年度会计师的议案
   在听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汇报后,经认真审
阅各位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我们就以
上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上述决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其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提名、聘任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同意公司聘任曹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胡爱民先生为公司
副总经理。
   四、上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规
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
历等资料,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
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任职条件。
    六、同意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徐美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七、考虑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前年度的审计
情况、该所的内部规范控制、业务发展及收费等情况,同意继续聘
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聘期 1 年,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三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李申初                 颜 延                韩秀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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