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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
问询函
公司部问询函[2018]第 123 号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8 年 4 月 11 日,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将续聘贵所为公司 2017 年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
关于公司 2017 年财务报告审计业务,请贵所对如下事项做出书
面说明,并在 2018 年 4 月 13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1.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情况;
2. 计划审计工作情况;
3. 拟实施的质量控制情况;
4. 重大错报风险和审计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情况;
5.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审计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此外,由于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日期为 2018 年 4 月 25 日,请说明
贵所能否在 2018 年 4 月 24 日前对公司 2017 年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
告及相关文件。如果贵所无法在 2018 年 4 月 24 日前对公司 2017 年
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请贵所及时告知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安
排、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提示相关风险。如有必要,贵
所可直接向我部通报相关情况、报送相关材料。 2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8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