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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大连高新技术产
业园区火炬路 32A 号 B 座 20 层;
吴爱福,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
裁、财务总监。
经查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
世达”)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1 月 24 日,易世达披露《2016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1-600万元,同比下滑25%-55%。
2017 年 2 月 28 日,易世达披露《2016 年度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修
正公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225.83 万元,同
比下滑 875.42%。2017 年 3 月 21 日披露《2016 年年度报告》,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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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225.83 万元。易世达 2016 年度业
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修正
时间严重滞后。
易世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4 条、第 11.3.4 条和第 11.3.8 条的相关规
定。
易世达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财务总监吴爱福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易世达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
裁、财务总监吴爱福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
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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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