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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9年8月)
公告日期:2009-08-27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局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 
    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 
    会应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进度,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 
    作。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局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 
    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监管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向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 
    该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第九条 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 
    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并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运用资金的能力和 
    资产负债结构,募集资金的数量、用途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 
    文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之前,公司董事局应通过以下有效的法人治理程序,拟订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一)经营管理班子在选定投资项目时,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再提交公司董 
    事局审议。 
    (二) 董事局在审议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 
    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50%;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四)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超过本次募集资金 
    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公告。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中的承诺相比,出现下列变化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董事局应向股东大会作详细陈述 
    并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 
    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局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局审议后两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 
    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局报 
    告。董事局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局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包括闲置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 
    局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 
    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董事局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 
    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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