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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特股份: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24
证券代码:300600              证券简称:瑞特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8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7月2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
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
如下:
       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2、2018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
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
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于2018年7月1日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并出具了审核意见。
    4、2018年7月6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
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18年7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上述事项内容详见2018年6月20日、2018年7月2日、2018年7月9日、2018年7
月2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
相关公告及信息披露文件。
    二、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
行调整的情况
    鉴于公司已于2018年7月13日实施完成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
本1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6股,派2.50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本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此外,鉴于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
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同时考
虑派送股票红利的调整影响)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20.35元/股调整为12.56元/股,激
励对象人数由96人调整为89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16万股调整为948.3万
股,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且7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董事会根据公
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公司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等情况,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
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
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针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授予条
件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常
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法、有
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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