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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特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24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
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
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
致认为:
    鉴于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公司 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
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等情况,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
权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
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
致认为:
    1、董事会确定 2018 年 7 月 20 日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也符
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
    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股
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除 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
股票、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外,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中关联董事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由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以 2018 年 7 月 20 日为授予日,以 12.56 元/股的
价格向 89 名激励对象授予 948.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武晓云:
    原 浩:
    李兴尧:
                                                   2018 年 7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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