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7 证券简称:汉威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1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嘉园环保有限公司2016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
暨相应现金补偿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业绩承诺补偿基本情况
2014 年 9 月,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科技”或“公
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嘉园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园环
保”)80%股权,并与陈泽枝、李泽清、高孔兴、芜湖华顺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许金炉、刘智良、黄开坚(以下简称“嘉园环保原股东”)7 名交易对方签
署了《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中相关约定,嘉园
环保原股东承诺:嘉园环保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经审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孰低数不低于 3,353.20 万元、4,289.34
万元、5,252.41 万元。若嘉园环保在利润补偿期限内任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实际
业绩低于上述承诺业绩,嘉园环保原股东将按照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具
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
的公告)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审核报
告》([2017]第 28-00002 号),2016 年度嘉园环保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4,307.12 万元,未完成当年业绩承诺。由于嘉园环
保未完成 2016 年度业绩承诺,按照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条款及计算公式,嘉园环
保原股东应以现金形式补偿汉威科技共计 4,112.32 万元。其中,业绩承诺未完
成形成的现金补偿金额为 1,272.76 万元,依据减值测试结果形成的现金补偿金
额为 2,839.56 万元。
二、关于业绩承诺补偿履行的审议程序及追偿措施
2017 年 4 月 24 日,汉威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嘉园环保 2016 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暨相应现金补偿的议案》。2017 年 6 月 9
日,汉威科技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于审议批准
后五日内向嘉园环保原股东发出现金补偿通知书及提示函。嘉园环保原股东应在
接到公司现金补偿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完毕,未
能在 30 日内补偿的,延迟支付部分按每延迟一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并收取延
迟支付利息。同时,公司委托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协助督促嘉园环保原股东履行
相关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6 月 9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告)
三、目前业绩承诺补偿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嘉园环保原股东已缴纳现金补偿款共计1,461.47万元。其中,股
东黄开坚、刘智良、芜湖华顺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华顺”)
已全部支付对应补偿款。股东陈泽枝、李泽清、高孔兴、许金炉因本次补偿涉及
金额较大,尚未完全支付对应补偿款。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0日、2018年4月27
日、2018年5月9日分别解除黄开坚、刘智良、芜湖华顺所持有的全部限售股,其
他股东待对应补偿款全部缴付后,公司将及时履行剩余限售股解锁程序。
为积极推进上述股东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公司管理层与股东陈泽枝、李
泽清、高孔兴等进行了多轮沟通,希望股东能够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尽快完成业
绩承诺补偿义务。同时,对于个别不积极配合补偿的股东,公司已经采取相关法
律手段进行追偿,以切实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
业绩承诺补偿实施情况及下一步措施与计划详见下表:
未解除
未补偿额占
序 补偿责 补偿总额 已补偿总额 未补偿总额 限售股 下一步措施与计
补偿总额比
号 任人 (元) (元) (元) 份的比 划
例(%)
例(%)
1 陈泽枝 20,818,234.38 6,443,252.29 14,374,982.09 69.05 30 1、与原股东积极协商
寻求解决办法。
2 李泽清 9,626,317.10 2,979,349.19 6,646,967.91 69.05 30 2、必要时将采取法律
手段向法院提起诉
3 高孔兴 6,013,029.82 1,861,035.26 4,151,994.56 69.05 30
讼。
4 芜湖华顺 1,713,479.10 1,713,479.10 0.00 0 0 --
2018 年 3 月 14 日,
公司通过司法程序起
诉许金炉,并查封冻
结其相应个人财产;
2018 年 7 月 19 日,
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
5 许金炉 1,334,487.97 0.00 1,334,487.97 100% 30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人民法院(2018)豫
0191 民初 827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许金炉
按照协议约定赔偿公
司 1,334,487.97 元
补偿款及违约利息。
6 刘智良 940,075.65 940,075.65 0.00 0 0 --
7 黄开坚 677,545.34 677,545.34 0.00 0 0 --
合
-- 41,123,169.36 14,614,736.83 26,508,432.53 64.46 -- --
计
特此公告。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