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我
们作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与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
原则对公司截至2018年6月30日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
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实后,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
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
2、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关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
映了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18 年半年度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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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华 吕 巍 彭 娟
二○一八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