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核心管理人
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也
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
股票的 35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35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
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一致同意以 2018 年 7 月 18 日为股票期
权首次授权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749.5 万份
股票期权,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