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8-021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7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7 月 17 日至 2018 年 7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7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17 日 15:00 至 2018 年 7 月 18 日 15:00 期间任
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
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贾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4 人,代
表股份 114,345,48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7.64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数 102,354,78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2.6478%;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 11,990,700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4.9961%。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3 人,
代表股份 11,990,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996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因议案属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1.《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345,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9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王晏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