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候选
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
责要求。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
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相关聘任程序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同意聘任王锐先生、刘巧云先生为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赵曼 袁天荣 邓鹏
2018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