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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8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9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
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
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
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对外信息沟通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及要求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确定。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可以包括发布公告、现场会议、答复电话
咨询、答复网络咨询等。
    第七条 公司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
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
    第八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称、推广等活动时,不
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要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
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
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
    第十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
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
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实施融资计划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
应当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与投资者沟通中,在符合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前提下,可
以就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企业文化建
设以及公司可以披露的其它信息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得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由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
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对于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的答复和反馈信息情况应及时记录,并依照相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理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
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
名)应当出席说明会,说明会内容应符合《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
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
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
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
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地予以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
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
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
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
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
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具备《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当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在五个交易日内采
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
整改措施 。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
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其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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