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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生物: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8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9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
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
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五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确定的人员为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公司在筹划、发生《上市规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所确立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下称“重大事件”)时,内部责任人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该事件是否为“重大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
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进展时,内部责任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如果经确定为重大信息,则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可以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尽量缩小信息知情者的范围;
    (二)对该事件进行内部研究、文件流转时,应以代号等方式将事件的关键内容予以屏
蔽;
    (三)对于可能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敏感信息,尽量采取口头沟通方式,避
免在早期阶段以书面方式流转文件;
    (四)如果涉及需聘请外部机构的,需在早期阶段对该事件的核心信息予以保密,并尽
快与该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条 内部责任人应掌握重大事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时间。原则上应于发生或有可
能发生该重大事件时及时报告。但是在初期的市场调研阶段,并采取限制知情人范围措施予
以保密的,可以待该事件经确定基本具备可行性的情况下予以报告。
       第八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有关政府部门递
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
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并获得其认可。
       第九条 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相关财务信息
披露前不得泄漏、透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其中定期报告的草案应由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其它临
时公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第十二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
异常波动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在遵循本制度所确立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公司董事应
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
       监事应当对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需求或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各项经营情况
和重大事件进展信息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提交董事会
秘书保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根据相关
规定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还需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
遵守《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包括年报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各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的责任
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以根据公司
相关处罚制度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留用察看、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
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五条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通过诉讼等
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
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
人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及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员未勤勉尽职导致年报未能及时披露并且无法提供合理
解释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承担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
标。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
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更正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与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
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
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以上所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重大差异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
形式对外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
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其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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