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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马5: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8

公告编号:2018-17证券代码:400028 证券简称:金马5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

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7月17日下午14:30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21号2000年大酒店17楼1710房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7月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剑波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鹤山市金汇投资有限公司和马楚生作

为注资方及授权董事会另吸引合格注资方的议案》

鉴于:

1、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2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注入现金

资产的议案》,2017年8月9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注入现金资产的议案》(以下简称“《注资方案》”),深圳市中房同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同富”)、鹤山市金汇投资有限公司和马楚生(自然人)作为注资方确定了注资数额、获得专户股份数额及比例等。

2、由于多种原因,经与鹤山市金汇投资有限公司和马楚生(自然人)

两家注资方沟通,其确定不再作为注资方向公司注入现金资产及获得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股份”)中的相应股份。为此,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取消原《注资方案》中鹤山市金汇投资有限公司和马楚生(自然人)作为注资方,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另吸引合格注资方,尽快完成公司注入现金资产的相关工作。

一、取消鹤山市金汇投资有限公司和马楚生作为注资方;

二、终止原《注资方案》注资方所做的资金注入承诺;

三、原《注资方案》的中房同富仍作为注资方保持不变,其注入现金

资产数额、获得专户股份数额及比例等视其他注资方的情况确定,但在注入现金资产过程中,须保持公司大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四、授权董事会负责另吸引合格注资方向公司注入现金资产,注资方

可以原《注资方案》中的价格获得专户股份中的相应股份,注资方须遵循原《注资方案》中的利润承诺及锁定期承诺而作出相同承诺。本议案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董事会征集投票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2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635,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其中,现场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会议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通过董事会征集投票权委托投票的共2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610,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深圳市中房同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29,635,766股,赞成股数29,610,454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99.91%;反对股数25,312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0.09%;弃权股数0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0.0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以来,该公司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圆满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其2017 年为我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审计服务,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提议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期1年,负责本公司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本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918,137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892,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会议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表决结果为: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27,918,137股。其中,赞成股数27,918,137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0.00%;弃权股数0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

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

所关于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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