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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业企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一八年七月
                            财务顾问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
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
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
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所有当事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
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2、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
对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书面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本财务顾问确信此次权益变动的有关申报文
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3、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
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4、在与委托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
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
诈问题。
    5、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
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
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1
   6、本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
断、确认或批准。
   7、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
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2
                                                 目 录
 财务顾问声明 ....................................................................................................... 1
目 录 ................................................................................................................... 3
释 义 ................................................................................................................... 4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6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 12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3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13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 13
七、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影响的核查 ............................. 15
八、对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业务往来的核查 ................... 17
九、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 18
十、对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18
十一、财务顾问意见 ............................................................................................. 18
                                                          3
                                   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详
                       指
问核查意见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浦科
                       指   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
海通证券、财务顾问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万业企业、
                       指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
浦元投资               指   浦元投资(杭州)有限公司
宏天元投资             指   上海宏天元投资有限公司
宏天元管理             指   上海宏天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宏天元创投             指   上海宏天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浦东投控               指   上海浦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实资产               指   上海上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大基金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取得三林万业持有的万业企业
本次权益变动           指
                            56,431,113 股普通股股份的权益变动行为
大基金                 指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三林万业               指   三林万业(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新梅               指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
《15 号准则》          指
                            益变动报告书》
                                         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
《16 号准则》          指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核查意见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
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5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共包括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介
绍、权益变动目的、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
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要事项与备查文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
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收购办法》和《15 号准则》、《16 号准则》的
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西路 778 号 15 幢 107 室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
    注册资本:3,000,000,000 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4243017
    成立日期:1999 年 06 月 03 日
    营业期限至:长期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
业兼并重组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帐),资产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
    通讯地址:上海市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46 层
    通讯方式:021 50276328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为宏天元创投、上实资产和浦东投控,持股比例分别
为 51%、25%和 24%。宏天元创投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
    宏天元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宏天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20845109B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西路778号15幢108室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宏天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年11月06日
    宏天元管理为宏天元创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持有宏天元创投 31.66%的
份额,宏天元创投由宏天元管理控制。宏天元投资和浦元投资合计持有宏天元管
理 100%股权,其中,朱旭东、李勇军、王晴华三人合计持有宏天元投资 59.8%
股权、合计持有浦元投资 100%股权。因此,朱旭东、李勇军、王晴华三人为浦
科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朱旭东,男,身份证号码:420106************,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博士学位。曾任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局长/主任、
党组书记,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浦东新区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浦东新区市政工程建设
管理署副署长、总工程师。现任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创始合伙人,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勇军,男,身份证号码:420121************,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博士学位。曾任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大冢(中国)投资有
                                      7
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助理、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
中心副主任、上海市浦东科技信息中心主任、浦东新区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化处
主任科员。现任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晴华,女,身份证号码:310102************,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浦东新区计算机信息中心、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
信息化推进中心、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运营总监、
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8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充分披露了其股权结构及实
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
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
                               服务:实业投资、股权投资、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
        浦元投资(杭州)有限                                  朱旭东、李勇军、王晴
1.                             融等监管部门核准,不得从事
        公司                                                  华合计持股100%
                               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
                               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依法     朱旭东、李勇军、王晴
        上海宏天元投资有限
2.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华合计持股 59.8%
        公司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宏天元投资有限
                               实业投资,投资咨询(除经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为
        上海宏天元投资管理     纪),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
3.                                                      57.1429% , 浦 元 投 资
        有限公司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杭州)有限公司持股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比例为 42.8571%
                             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
        上海宏天元创业投资 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依 海宏天元投资管理有
4.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限公司,认缴出资比例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 31.66%
                             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投
        上海浦信投资管理有 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浦科投资持有其 100%
5.
        限公司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股权
                             展经营活动】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
        上海浦科飞人投资有 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浦科投资持有其 100%
6.
        限公司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股权
                             经营活动】
                             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
        上海新达浦宏投资管                              浦 科 投 资 持 有 其
7.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理有限公司                                      53.85%股权
                             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新达浦宏投资管
                             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其普
        上海新达浦宏投资合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8.                                                      通合伙人,浦科投资间
        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接持有其全部有限合
                             经营活动】
                                                        伙人份额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 浦 科 投 资 间 接 持 有
        限公司               理,建筑装潢,实业投资,资 22.05%的股份
9.
                             产经营,国内贸易(除专项审
                             批),咨询服务。
                                           9
         Pudong Science and
                                                         浦科投资持有其 100%
10.      Technology Investment   /
                                                         股权
         (Cayman) Co., Ltd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披露了其及其实际控制人下
属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有关情况。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状况及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1、主要业务介绍
      信息披露义务人设立以来的主要业务为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
资咨询等。
      2、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2017年12月        2016年12月     2015年12月
                   项目
                                     31日/2017年       31日/2016年    31日/2015年
总资产(万元)                         782,986.22        610,935.36     517,761.9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万元)        334,743.68     320,578.40     364,963.23
营业收入(万元)                            1,687.51       2,705.10         188.8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42,737.04      21,467.76      67,642.58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12.47%          6.82%         18.53%
资产负债率                                   56.24%         47.47%         29.44%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状况正常,持
续经营状况良好。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涉处罚、诉讼和仲裁及诚信
记录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任何刑事处
罚、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
情况。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任何刑事处
                                     10
罚、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
情况。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管理
人员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浦科投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地区的居留权
朱旭东   420106************     董事长      中国      上海            无
关志强   230103************      董事       中国      成都            无
闫晓慧   610324************      董事       中国      上海            无
李勇军   420121************      董事       中国      上海            无
罗新宇   430503************      董事       中国      上海            无
吴琴伟   320223************      董事       中国      上海            无
倪俊骥   310104************      董事       中国      上海            无
 滕军    320106************      监事       中国      上海            无
戴为民   310111************   监事会主席    中国      上海            无
陈孟钊   510225************      监事       中国      上海            无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 5 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者仲裁。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子公司上海新达浦
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海新梅(600732.SH)22.05%的股份,上海
新达浦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上海新梅的控股股东;通过全资子公司上
海浦科飞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843.SH)11.08%
的股份;通过全资子公司 Pud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vestment (Cayman) Co.,
Ltd 持有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03355.HK)204,403,444 股 H 股股
                                           11
份及 6,321,756 股非上市外资股股份(合计占已发行总股份约 13.74%);通过全
资子公司 Pud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vestment (Cayman) Co., Ltd 持有
Lightpath Technologies Inc.(NASDAQ:LPTH)9.3%的股份。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
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浦科投资将被动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浦科投资的
实际控制人朱旭东、李勇军、王晴华三人将被动成为万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相关收购目的。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因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三林万业减持股份从而被动成
为万业企业的控股股东,故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相关决
定。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计划的核
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万业企业
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的万业企业权益的计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权益变动计划不与现行法律
法规要求相违背。
                                    12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系三林万业向大基金转让 7%万业企业股份,浦科投资被动成
为万业企业的控股股东。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充分披露了本次权益变动方
式的相关信息,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因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三林万业减持股份从而
被动成为万业企业的控股股东,在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涉及资金来
源问题。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1、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
调整的计划
    除现有房地产业务外,目前上市公司正在加速向新兴产业转型。2017 年 5
月 19 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上市公司拟以自有资金 10 亿元人民币认购上海
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产业投资基金(筹)首期 20%的份额的议案。2018 年 7 月 16
日,上市公司与 Kingstone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 等签署相关交易文件,
分别以发行股份方式和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凯世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 2017 年年报,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核心内容如下:
    发展目标:加速推进现有房地产业务,在此基础上,坚持以创新加速转型,
不断加大新兴产业在上市公司整体业务中的比重,依托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利用
境内境外两种资源,争取成为一家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竞争力、具备新兴产业基因
的上市公司。
    战略思路:响应国家“去库存”的新要求,把握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导
                                     13
向,在确保产品质量和品牌价值的基础上,加速推进项目开发和产品销售,逐步
释放盈利,实现收益增长。同时,积极推动企业转型。上市公司将充分利用各方
面资源,做好资本、人才等全方位的转型储备工作,适时在新兴产业领域进行布
局,形成竞争优势显著、时代特点鲜明、盈利能力突出的高附加值业务体系,成
为一家业绩优良、经营稳健、运作高效的上市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未来如果需要进行主营业务等方面的调整,信息
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信息披
露义务。
    除上述已披露的内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改变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其他计划。
    2、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置换或资产注入的重组计划
    除本核查意见之“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之“1、
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
划”已披露的内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
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投资
的资产、业务或股权对上市公司实施购买、置换或资产注入的重组计划。
    3、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组
成的计划。上市公司董事会将视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及公司治理的需要,适当补充
及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4、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
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
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14
    5、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
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6、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化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
大调整的计划。
    7、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除上述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
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本核查意见之“六、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之“1、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已披露的内容之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后续暂无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暂无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计
划,暂无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
上市公司组织结构、员工聘用、公司章程和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七、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影响的核查
    1、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上
市公司将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自身的独
立性,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影响的核查
                                    15
    (1)业务情况
    万业企业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经营模式以自主开发销售为
主。其业务板块为住宅地产开发。目前其房地产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上海、苏州、
无锡等长三角区域。其住宅地产开发业务的主要产品为各类住宅产品,包括高层
公寓、多层洋房与别墅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上海新梅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业务,公司销售收
入主要来源于存量房产销售和自有物业出租,现有开发项目主要位于江苏省江阴
市。
    万业企业与上海新梅存在从事相似业务的情况。除万业企业和上海新梅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的其他公司未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
    (2)关于确保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安排
    浦科投资已于 2016 年 10 月承诺在协议受让上海新梅股票过户后 3 年之内以
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解决上海新梅与万业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3)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浦科投资已于 2016 年 10 月作出以下承诺:
    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在作为上海新梅控股股东且上海新梅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期间,浦科投资承诺:
    A、承诺在上海新梅协议转让股票过户后 3 年之内,以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解决与上海新梅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B、目前未制定出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方案,承诺在制定出可操作的具体方
案后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公告义务;将严格履行已出具的《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消除和避免与上市公司的同
业竞争出具了相关承诺函。如上述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将有利于避免上市公司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16
    3、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影响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除上市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20 日公告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通过上市公司拟以自有资金 10 亿元人民币认购上海集成电路装备材
料产业投资基金(筹)首期 20%的份额(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由浦科投资联合相
关机构共同设立且浦科投资为该普通合伙人第一大股东,上市公司同信息披露义
务人共同投资该基金,该交易为关联交易)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
间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企业未来无法避免或有合
理原因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控制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
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会采取相关措施减少和规范将来
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将有利于规范及减少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
联交易情况。
八、对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业务往来
的核查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在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前 24 个月内,除上市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20 日公告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上市公司拟以自有资金 10 亿元人民币
认购上海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产业投资基金(筹)首期 20%的份额(该基金的普通
合伙人由浦科投资联合相关机构共同设立且浦科投资为该普通合伙人第一大股
东,上市公司同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投资该基金,该交易为关联交易)以外,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以下重大交易:
    1、与万业企业及其关联方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
于万业企业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2、与万业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
                                     17
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万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
任何类似安排。
    4、对万业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万业企业股
份的行为。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
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直系亲属无买卖万业企业股份的行为。
十、对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
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十一、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格、合规性及《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18
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范要求,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权益变动
目的等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
露义务人已作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及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保证本
次权益变动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以下无正文)
                                   19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铁栓              吴   逸
法定代表人:
                                周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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