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北电气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公司拟提交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海南唐苑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御景湾酒店等八家公司签
署租赁合同的议案》
㈠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资料,认为资料详实充分,有助于
董事会作出理性科学的决策,同意将本次全资子公司海南唐苑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御
景湾酒店等八家公司签署租赁合同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
㈡ 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租金定价充分参照周边区
域酒店的市场公允价格,定价公平、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没有发
现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行为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㈢ 本次交易是基于公司管理层积极转变经营发展思路,谋求产业结构调整,研
究探索新业务,以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进行的操
作。董事会对本次交易需按法律程序进行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㈣ 关联交易事项符合H股上市规则,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
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关于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㈠ 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A股上市规则
1、海航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规范性非银
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2、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与其他商
业银行存贷款相比,公司签署该金融服务协议对公司的收益影响并无差异,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发展、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业务流程、降
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效益最大化具有必要性。公司为此出具的存款
资金风险防范制度和风险评估报告公正合理,具备充分性和可行性。
3、为控制风险,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并随时关注财务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以确保公司存款资金安全。
㈡ 关联交易事项符合H股上市规则
1、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关联交易之条款及条件、限额及服务期限,就中小独
立股东利益而言,属公平合理。
2、关联交易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
3、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同意将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
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李 铭 、金文洪、钱逢胜
2018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