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 2018-022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7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
17,250,000股, 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53%;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锁手续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召开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满足,根据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
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7 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17,25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53%。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7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
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
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五届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
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激励计划》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3、2017 年 6 月 2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
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
明。
4、2017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
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17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六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授予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同时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日,公司召开六届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对调整后的激励对
象名单补充确认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调整
事项进行了核查,确定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际共向 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50 万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 3.36 元/股,授予日期为 2017 年 7 月 7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7 月 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259 号),
对公司截至 2017 年 7 月 8 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授予股份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并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上市。
6、2018 年 7 月 17 日,公司召开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六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授权,
同意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解锁事宜。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
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次解锁 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次解锁 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7 月 7 日,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7
月 24 日,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于 2018 年 7 月 7 日届满
12 个月。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符合《激励计划》规定
的各项解锁条件。
根 据 公司《 激 励计划 》,本 计划 首 次授予 限 制性股 票 的解锁 考 核年度 为
2017-2018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
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序号 业绩考核指标 成就情况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 公司 2017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一: 较 2016 年度增长 45.87%;或
1
①以 2016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17 年 2017 年度净利润 6.38 亿。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不少于 10%;或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
②2017 年净利润不低于 3.5 亿。
部门层面业绩需满足以下条件: 77 名激励对象所在部门考核绩
2 部门绩效考核等级在 A 以上,部门绩效得分 效均为 A,部门目标达成,满
在 90(含)分以上。 足解锁条件。
个人业绩层面: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 A、B、C、
C-、D 和 E 六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考核为
A、B、C 时,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比例
77 名激励对象 2017 年度个人
为 100%,考核等级为 C-时,个人当年实际
3 绩效考评均在 C 及以上,全部
解除限售的比例为 70%,考核等级为 D 时,
满足解锁条件。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比例为 50%,考核
等级为 E 时,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比例
为 0。激励对象当年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4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锁条件。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
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5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锁条件。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根据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性说明
2017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六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授予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同时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
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日,公司召开六届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补
充确认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调整事项进行
了核查,确定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际共向 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2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1,128,451,000
股的 1.53%。
2、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77 人。
3、本次解锁的激励限制性股票具体如下表:
本次可解除
获授股票数 已解除限售 继续锁定股
限售股份数
姓名 职务 量 的股份数量 份数量
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王志明 董事、总经理 460 0 230 230
戈海华 副董事长 100 0 50 50
汪为民 副董事长 100 0 50 50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盛晓英 100 0 50 50
总监
姚洁青 董事、副总经理、董秘 100 0 50 50
丁明其 副总经理 100 0 50 50
徐海伟 副总经理 100 0 50 5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2,390 0 1,195 1,195
人员(70 人)
合计 3,450 0 1,725 1,725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
市流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满
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77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
均达标,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关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成就的认定及同意办理解锁事宜的决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2017 年度公司经营业
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未发生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 17,250,00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53%。
77 名激励对象 2017 年度绩效考核均为“C”及以上,所在部门及个人均符合解锁
资格条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中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全部解锁限售股份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本次解锁不影响公
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
七、监事会关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
满足,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 17,250,00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53%;公司 77
名激励对象所在部门及个人均符合解锁资格条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资格
合法、有效,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全部解锁限售
股份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
关事宜。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就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
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景兴纸业和本期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
定的本期解锁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期解锁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锁尚需按照《管
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文件;
2、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