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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诺威: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7

公告编号:2018-039证券代码:834261 证券简称:一诺威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1、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高新)安监罚[2017]S001-1);2、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淄高新)安监罚[2017]S001-3)。

收到日期:2017年5月12日

生效日期:2017年5月12日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1、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2、徐军,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1、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2、徐军,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1、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公司未落实安

全管理主体责任,未与外来施工队伍签订安全协议;未将施工单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检查不到位;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证且监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死亡2人(其中1人为公司员工)的生产安全事故。

2、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徐军作为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履行建设工程管理责任,未督促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死亡2人(其中1人为公司员工)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2016年12月20日,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导致2人死亡,其中1人为公司员工。

1、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公司处以人民币三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徐军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1、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公司处以人民币三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徐军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控制和监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杜绝类似事项的再次发生。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控制和监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杜绝类似事项的再次发生。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军先生已于2017年5月缴纳了罚款。罚款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军先生已于2017年5月缴纳了罚款。罚款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教训,学习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杜绝类似事故的再 次发生。 本次处罚将促使公司更规范治理,

(二)整改情况

有效排除事故隐患,有利于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更有效规范治理。公司已组织管理层和员工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公司安全意识。加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管理与监督,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已组织管理层和员工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公司安全意识。加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管理与监督,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高新)安监罚[2017]S001-1)

(三)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淄高新)安监罚[2017]S001-3)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7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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