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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士达: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7
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18-063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
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1栋4
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7月16日(星期一)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7月15日-2018年7月16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8年7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15:00至
2018年7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18年7月10日(星期二)。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程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394,277,4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8.1059%。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 股 份 总 数 371,177,074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64.11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3,100,3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9903%;参加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代表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3,760,65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1043%。
    2、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
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4,268,9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78%;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52,1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42%;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5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4,268,9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78%;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52,1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42%;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5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 2018 年 6 月 30 日刊登在《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黄平、段博文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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