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1、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凌,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2、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水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能,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火灿,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基本信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平,厦门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厦门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基本案情及进展
2016年11月30日,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实业公司”)以因孙建斌在任海洋实业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违反相应的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在涉及公司重大交易时,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表决通过,且未履行披露关联关系及回避义务,导致海洋实业公司以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相符的低价格将海洋实业公司的主要房产(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路3号楼房产)出租给关联公司即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亿物业公司”),给海洋实业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由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2月14日做出了(2017)
闽0203民初15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孙建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011年1月1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损失4542848.1元(其中租金差价损失4108784.4元,截止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损失434063.7)及保全费用5000元;2、被告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孙建斌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原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孙建斌和喜亿物业公司不服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2018年元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孙建斌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海洋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由海洋实业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喜亿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海洋实业公司对喜亿物业公司起诉或全部诉讼请求; 2、海洋实业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8年6月12日出具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2民终1424号《民事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建斌、喜亿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718元,由孙建斌、喜亿物业公司各负担213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判决书送达时间
判决书送达时间:2018年7月13日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为维护公司利益的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未产生负债,若追回损失款将增加公司当期利润。
六、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03民初15262
号《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2民终1424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7月16日